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水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水權交易,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農業水權交易辦法》《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水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三條 水權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農業用水戶水權交易。
區域水權交易是指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單位為主體,以區域內水資源可利用量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范圍內結余水量為標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備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之間開展的水權交易。
取水權交易是指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通過調整種植結構、農藝節水、節水灌溉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償轉讓相應取水權的水權交易。
農業用水戶水權交易是指已明確用水權益的農業灌溉用水戶或者用水合作組織之間的水權交易。
第四條用于交易的水權應當已經通過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具備滿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條件和計量監測能力。
第五條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六條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申請出讓區域水權,應提交下列材料:出讓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文件等材料。
申請出讓取水權,應提交下列材料:出讓申請書、身份證明、取水許可證、有管轄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等材料。
申請出讓農業用水戶水權,應提交下列材料:出讓申請書、身份證明、水權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八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標的物權屬的核實。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九條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受讓水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區域水權交易需提交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二條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十六條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十七條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十八條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水權交易合同》。
第十九條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條交易中心對農業灌溉用水戶或農民用水戶協會間的水權交易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交易雙方須于公告結束五個工作日內憑《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權變更手續。
第七章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水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水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受讓方獲得水權服務于生產的產品違背國家行業產業政策的;
(七)影響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水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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