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農業類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維護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簡稱“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業類知識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新品種權、新技術等。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是指農業類知識產權權利人以轉讓、許可、股份合作等方式,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有償出讓其農業類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交易的基本條件:
(一)知識產權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
第七條 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組織交易:
(一)協議方式;
(二)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讓申請
第八條出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申請出讓農業類知識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中心。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讓申請
第十一條受讓申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申請受讓農業類知識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五章 公開發布信息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開發布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選擇拍賣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選擇招標方式出讓的,信息發布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十五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信息中公布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申請人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出讓方或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變更流轉底價等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發布。申請人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
第十八條受讓申請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保證金后,交易中心確認意向受讓方資格;未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
第十九條出讓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協議方式組織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選擇招標、拍賣、網絡競價等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六章 合同簽約和款項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雙方應簽訂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可選擇通過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交易保證金、成交價款等交易款項實行無息結算。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交易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網站進行公告。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七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權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品種權的,應當經國家審批機關批準。
國有單位轉讓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決定:
(一)標的物存在權屬不清、權屬糾紛或者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等妨礙產權交易情形的;
(二)出讓方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程序等,擅自出讓產權的;
(三)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不完整的;
(四)交易當事人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對交易中心要求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者違規作為的;
(五)受讓方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讓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交易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等情況的;
(六)影響流轉交易活動進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終結或不予終結的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結的決定:
(一)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的;
(二)交易當事人無故不推進流轉交易進程,經交易中心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自首次信息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面通知的;
(五)經確認流轉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在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業類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由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市、縣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網安備 1308020200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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